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除字第1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1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五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於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十九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一六六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五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潘進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五日~B法院書記官卓清和附表:
~F0~T40┌──────────────────────────────────────────────────────┐│支票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甘信達│大眾銀行中壢分行│九十一年八月三十一日│捌仟陸佰元│0000000││├─┼─────────┼─────────┼───────────┼────────┼────────┼──┤│2│甘信達│大眾銀行中壢分行│九十一年九月十日│壹仟貳佰陸拾元│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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