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29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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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29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299號聲請人 詹碧丹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6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5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7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秉暉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7月13日
書記官楊雯君股票附表:112年度除字第299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備考001馬上發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106-SE-9087-0110000002馬上發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106-SE-9088-2110000003馬上發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106-SX-5024-21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