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29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29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298號聲請人捷欣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駱享德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6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5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7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秉暉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7月13日
書記官楊雯君支票附表:112年度除字第298號編號發票人暨負責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備考001捷翔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鄭美玲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南屯分行111年4月10日356,598元PB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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