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148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14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四八О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右列被告因強盜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壹年捌月貳拾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強盜案件,經本院認為所犯強盜罪嫌重大,又居無定所,有逃亡之虞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於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日執行羈押。
二、查被告業經本院以恐嚇取財未遂罪判處有期徒刑八月在案,茲被告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於九十一年八月十三日訊問後,認其前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三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周玉群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瓊芳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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