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度苗簡字第70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苗簡字第7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苗簡字第701號原告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顏慶章 訴訟代理人 羅培德 被告甲○○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72,304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1,8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
0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88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4年12月20日
簡易庭法官邱光吾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葉燕蓉中華民國94年12月20日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