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度苗簡字第70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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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苗簡字第7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苗簡字第701號原告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顏慶章 訴訟代理人 羅培德 被告甲○○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72,304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1,8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
0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88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4年12月20日
簡易庭法官邱光吾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葉燕蓉中華民國94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