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70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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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7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六年度訴字第七O八號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北區辦事處桃園分處法定代理人甲○○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伍拾壹萬肆仟零陸拾捌元,應繳裁判費伍仟陸佰貳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壹仟元外,尚應補繳肆仟陸佰貳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壹份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一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石有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珮娟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一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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