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救字第8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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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救字第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救字第84號聲請人 趙姵茹 相對人曾 楊降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中華民國112年度訴字第613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又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9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民國112年度訴字第613號;下稱系爭案件),因伊積蓄以全數貸與相對人,目前生活困難,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爰依法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但全然未提出證據釋明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之主張為真實。是依前揭法律規定,聲請人之聲請乃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中華民國113年1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中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3年1月11日
書記官蔡芬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