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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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9號聲請人 李名山 代理人 劉栓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蔡堃輝 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調解之聲明,其內容應具體、明確且特定。查聲請人之調解聲明僅記載「相對人應需賠償違約金之事實」,未表明請求相對人給付之具體金額,請具狀補正。
二、聲請人未繳納調解聲請費。本件依聲請狀所載爭議情形,調解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1,000元。
三、相對人蔡堃輝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13年1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11日
書記官洪雅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