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4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497號原告 楊子芸 被告 張慶毅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202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1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羅貞元
法官洪振峰法官郭世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呂彧中華民國113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