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96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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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9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960號原告 崔文君 訴訟代理人 余嘉勳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崔文平 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3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此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如附表所示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地號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
二、被告即如附表所示土地共有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
三、倘前項共有人有死亡者,應一併提出其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含再轉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其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並按本件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中華民國113年1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12日
書記官周煒婷附表:
編號分割標的(苗栗縣通霄鎮北勢窩段)1328地號土地2329地號土地3330地號土地41021地號土地51021-3地號土地61022地號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