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76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7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762號聲請人 陳美鳳 上列聲請人因103年度附民字第121號案件聲請交付錄音光碟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㈠聲請事項:為其明瞭本院103年度附民字第121號附帶民事事
件,104年3月24日庭期開庭內容,依法院組織法第90-1條及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規定,聲請自費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㈡聲請之事由:我要上訴, 游許阿 却證人所言,能讓我上訴有幫助。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交付本院103年度附民字第121號附帶民事事件於民國104年3月24日庭期開庭之錄音光碟,惟該日庭期進行者為本院刑事103年度易字第438號妨害名譽案件,並未開庭審理103年度附民字第121號案件,自無法庭錄音光碟可供調取交付,本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4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李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莊淑茹中華民國104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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