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22號上訴人 游哲育
陳榮德 林寶惠 被上訴人 陳火成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4年度重訴字第22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核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8,887,77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33,51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4日
民事庭法官鄧晴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4日
書記官莊銘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