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89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89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8923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劉婉雯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聲請狀壹、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中第二點關於利息「
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7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8年7月9日
書記官陳麗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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