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6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6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661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溱真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梁乃莉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3359號)及移送併辦(107年度偵字第52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溱真自民國壹佰零柒年捌月拾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許溱真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經本院訊問及核閱相關卷證後,以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等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之情形,且有羈押之必要,自民國107年3月19日起執行羈押,並自107年6月19日起延長羈押1次。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訊問被告後,認原羈押原因仍屬存在,且被告前雖經本院准予提出新臺幣10萬元後具保停止羈押,惟被告亦覓保無著。本院審酌被告所犯販賣第二級毒品次數多達12次,可預期其刑度之重,依客觀、正常之社會通念,實足認其有逃亡之相當或然率存在,倘非取具適當數額之保證金,僅予限制住居及按時報到之方式,尚不足達保全被告之目的,被告既無從以繳交保證金之方式替代原羈押處分之執行,自仍有羈押之必要,應自107年8月19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8月10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高增泓
法官曹錫泓法官孫藝娜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譚鈺陵中華民國107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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