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2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減少價金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290號原告 蕭慧青 訴訟代理人 吳存富 律師
温俊國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宜佩 等間請求減少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4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季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16日
書記官李慈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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