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82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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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28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2828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榮棟 被告 詹淑華 被告 陳萬風 訴訟代理人 張義隆 律師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730元(係依備位聲明之請求權民法第244條第2項為基礎,以原告之債權額522,394元為計算)。然查,原告先位聲明之請求權為民法第87條、第113條、第242條,故無最高法院97年度第1次民庭會議決議之適用,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前段之規定,該項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準此,本件爭執之不動產經依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課稅現值計算:臺中市○○區○○段○○○○號之面積為6,693.2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126)、公告現值為31,420元,故應認系爭土地之交易價值應為264,982元(計算式:6693.28×126/100000×31420=264,982,元以下四捨五入);又系爭建物(權利範圍:全部)之課稅現值為352,600元。從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應為617,582元(計算式:264982+352600=617,582),應繳納裁判費用6,720元,債權人起訴時僅繳納5,730元,尚應補繳99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金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中華民國100年11月15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顏世傑
法官黃峻隆法官陳俞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其餘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11月15日
書記官江慧貞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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