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度交附民字第23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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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交附民字第2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戊○○
庚○○丙○○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甲○○原告丁○○
己○○辛○○以上七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羅豐胤 律師
黃幼蘭 律師被告乙○○
號上列被告,因民國95年度交上易字第1272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5年11月22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李璋鵬
法官蕭錦鍾法官胡森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籃營昌中華民國95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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