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55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5565號債權人甲○○
巷69上債權人與債務人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釋明利息自民國83年7月26日起算及以年息百分之九點六計算之依據。(例如約定利息利率、起算日之借據等,如未能提出釋明,請具狀更正。)中華民國98年1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智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月9日
書記官曾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