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簡字第78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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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785號

上訴人

即原告捷順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明揚

上訴人

即原告捷聖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王明揚

被上訴人

即被告市政香榭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謝忻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2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之上訴利益即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9,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2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2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俊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21日

書記官鄭雅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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