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2年度壢簡字第232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壢簡字第2322號
原告 李彥褕
被告 劉軒羽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軒羽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李彥褕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3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20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林莆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21日
書記官陳香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