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11年度店簡字第174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店簡字第1747號

原告 周碧雲

訴訟代理人 彭志傑 律師

林隆財

追加原告 黃鐘秀鳳

張淑華

蔡添

周文才

被告 高陞豐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高鐘彩

高陞福

高陞發

王禮智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王丞薰

被告 鐘水成

李卓玲

張秀如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黃勁惟

被告 張立佳

張文娟

葉鴻貞

張玉鳳

李家豪

薛皓云

蔡美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經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000年0月0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新店簡易庭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陳紹瑜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凃寰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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