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店簡字第1747號
原告 周碧雲
訴訟代理人 彭志傑 律師
追加原告 黃鐘秀鳳
蔡添 和
被告 高陞豐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高鐘彩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王丞薰
被告 鐘水成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黃勁惟
被告 張立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經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000年0月0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新店簡易庭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陳紹瑜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凃寰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