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新司調字第41號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楊淑芬 、楊**間請求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楊淑芬積欠聲請人債務,竟怠於分割公同共有財產,妨礙聲請人對相對人楊淑芬財產之執行,爰聲請調解,請求代位分割共有物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表明為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情形,,核其法律關係屬須由法院裁判始創設、變更、消滅、形成法律關係之形成之訴,是依法律關係性質,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爭,應認不能調解,揆諸首揭說明,本院逕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