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度自字第3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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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自字第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誹謗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自字第三八號
自訴人甲○○住台南右列自訴人自訴被告乙○○毀謗等案件,查其提出之自訴狀未檢具相關證據(毀謗資料及相關人證),核與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二項第二款之規定不合,爰命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此項欠缺,逾期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三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蔡奇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尹之玲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