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7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785號原告 黃永寬
姚金錠 共同訴訟代理人 施廷勳 律師被告 黃雅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3年12月12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廖政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1日
書記官陳美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