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侵附民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侵附民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侵附民字第6號原告AD000-H110243(真實姓名住址詳卷)訴訟代理人 洪文意 律師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本院110年度侵訴字第9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20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何燕蓉
法官林翊臻
法官林米慧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歐晉瑋中華民國111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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