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婚字第1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婚字第1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婚字第129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甚明。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上揭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
二、本件原告於起訴時並未依法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28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000元,此項裁定業於同年5月5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憑。惟原告迄今仍未繳納裁判費,此有本院家事記錄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存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6月21日
家事庭法官謝伊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1年6月21日
書記官温菀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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