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7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7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723號原告 林寶來 訴訟代理人 陳廷瑋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貝嘉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46,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3,375元(壹萬參仟參佰柒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3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鄧雅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30日
書記官賴峻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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