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司票字第13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1344號聲請人 詹秉洋 上列聲請人詹秉洋因與相對人 賴榮郎 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詹秉洋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賴榮郎(住彰化縣○○鄉○○村○○路000號)個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如記事資料與訴訟當事人本人無關得予省略),以供本院審核。中華民國111年9月2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