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859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859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代理人 張俐雯 相對人即債務人 王思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伍萬零玖佰肆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三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二十八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八,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一.六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4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