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審易字第249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審易字第24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侵占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審易字第2499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書婷上列被告因侵占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640號、102年度偵字第25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一○二年度審易字第二四九九號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二十五日所為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後,認有不得或不宜者,應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
2項定有明文。本件被告陳書婷因侵占案件,經本院於民國
102年10月25日以102年度審訴字第2499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後,認有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處,爰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2月16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唐照明
法官葉文博法官林柏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12月16日
書記官呂怜勳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