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14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11452號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添財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ALBOFERABOHNANDREWONA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ALBOFERABOHNANDREWONA為外國人,請提出居留證等相關資料。
中華民國111年9月13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任士慧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