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13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公共危險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五十三條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甲○○因公共危險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且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裁定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月2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曾宏揚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1月29日
書記官陳慶昀附表:
┌────────┬─────────┬─────────┐│編號│1│2│├────────┼─────────┼─────────┤│罪名│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危險罪│├────────┼─────────┼─────────┤│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如易│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仟元折算壹日│├────────┼─────────┼─────────┤│犯罪日期│98年7月5日│97年8月16日│├────────┼─────────┼─────────┤│偵查(自訴)機關│嘉義地檢98年度偵字│嘉義地檢98年度撤緩││年度案號│第5639號│偵字第48號│├────┬───┼─────────┼─────────┤││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8年度嘉交簡字第│98年度嘉交簡字第││││799號│1084號││事實審├───┼─────────┼─────────┤││判決││││││98年9月9日│98年12月10日│││日期│││├────┼───┼─────────┼─────────┤││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8年度嘉交簡字第│98年度嘉交簡字第││││799號│1084號││判決├───┼─────────┼─────────┤││判決│││││確定│98年10月6日│98年12月28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之案件│││├────────┼─────────┼─────────┤│是否為併罰之數罪│否│否│├────────┼─────────┼─────────┤│備註│嘉義地檢98年度執字│嘉義地檢99年度執字│││第3734號(已易科罰│第385號│││金繳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