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1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強盜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五十三條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甲○○因強盜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而受刑人如附表所示判決所宣告之從刑即沒收等部分,依刑法第五十一條第十款規定,應併執行之,是毋庸於本裁定併宣告之,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月2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曾宏揚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1月29日
書記官陳慶昀附表:
┌────────┬─────────┬─────────┬─────────┐│編號│1│2│3│├────────┼─────────┼─────────┼─────────┤│罪名│放火燒燬其他物件│強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7年4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98年4月13日│98年3月26日│98年3月26日│├────────┼─────────┼─────────┼─────────┤│偵查(自訴)機關│嘉義地檢98年度偵字│嘉義地檢98年度偵字│嘉義地檢98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3472號│第2646號│第2646號│├────┬───┼─────────┼─────────┼─────────┤││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8年度訴字第615號│98年度訴字第593號│98年度訴字第593號││事實審├───┼─────────┼─────────┼─────────┤││判決│││││││98年8月25日│98年10月26日│98年10月26日│││日期││││├────┼───┼─────────┼─────────┼─────────┤││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8年度訴字第615號│98年度訴字第593號│98年度訴字第593號││判決├───┼─────────┼─────────┼─────────┤││判決││││││確定│98年9月21日│98年11月23日│98年11月23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是否為併罰之數罪│否│是│是│├────────┼─────────┼─────────┼─────────┤│備註│嘉義地檢98年度執字│嘉義地檢98年度執字│嘉義地檢98年度執字│││第3461號│第4357號│第435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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