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簡字第272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簡字第272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政洋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緝字第383號),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文謝政洋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編號一所示偽造之「 林子程 」簽名沒收;又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編號二所示偽造之「林子程」簽名沒收;又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編號三所示偽造之「林子程」簽名沒收;又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編號四所示偽造之「林子程」簽名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所示偽造之「林子程」簽名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按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之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定有明文。
被告謝政洋就其被訴偽造文書案件,業於偵查中自白犯罪,且依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認為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為宜,此部分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本案之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補充:「謝政洋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96年度簡字第4827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復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97年度簡字第2127號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97年度簡字第4218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上開三罪接續執行,於97年11月2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同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被告偽造署名之低度行為為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吸收,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復為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前開2罪名,應依想像競合犯之規定,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被告分別於附表編號一至編號四所示時間,冒名申辦行動電話之行為,犯意各別,應予分論併罰。爰分別審酌被告因個人積欠電信費用致無法申辦門號,竟改以冒用其胞弟林子程身分之方式,向電信公司申請門號供己使用,且仍未依約繳納電話費,造成各電信公司及林子程之嚴重損失及不便,兼衡犯罪獲利金額、生活狀況,及其經通緝到案後自知事證明確,未多為無謂辯解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諭知應執行刑暨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至附表所示文件非屬被告所有,然其上偽造之「林子程」簽名,應依刑法第219條規定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339條第2項、第
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219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4月27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王偉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阮旭家中華民國100年4月28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罪)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編號│申辦時間│申辦地點│申辦門號│偽造內容│├──┼──────┼───────┼─────┼───────────┤│一│98年7月5日│新北市土城區明│臺灣大哥大│行動通信網路業務申請書││││德路2段72-1號│0000000000│上偽造之「林子程」簽名││││「通揚電訊館」││3枚│├──┼──────┼───────┼─────┼───────────┤│二│98年7月12日│遠傳電信板橋中│遠傳電信│「遠傳電信QQW000PXN0Y3││││正服務中心│0000000000│-筆電優惠方案E-預繳$││││││1200限36個月第三代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暨服務契││││││約」上偽造之「林子程」││││││簽名3枚││││├─────┼───────────┤││││遠傳電信│「遠傳電信QHB00EN9YEY3│││││0000000000│高用量3G哈拉精省998-24││││││個月雙倍加值190型手機││││││方案-限24個月第三代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暨服務││││││契約」上偽造之「林子程││││││」簽名3枚│├──┼──────┼───────┼─────┼───────────┤│三│98年7月16日│臺灣大哥大「新│臺灣大哥大│「臺灣大哥大行動通信網││││ 莊安寧 」特約服│0000000000│路業務服務申請書暨服務││││務中心││契約」上偽造之「林子程││││││」簽名2枚││││├─────┼───────────┤││││臺灣大哥大│「臺灣大哥大行動通信網│││││0000000000│路業務服務申請書暨服務││││││契約」上偽造之「林子程││││││」簽名2枚│├──┼──────┼───────┼─────┼───────────┤│四│98年7月17日│燦坤四維店│遠傳電信│「遠傳電信QHB00EN9YEY3│││││0000000000│高用量3G哈拉精省598特││││││價手機方案-限24個月第││││││三代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暨服務契約」上偽造之「││││││林子程」簽名3枚││││├─────┼───────────┤││││遠傳電信│「行動電話號碼可攜服務│││││0000000000│申請書」上偽造之「林子││││││程」簽名1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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