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7年度聲字第19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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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7年聲字第1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9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竊盜等罪,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97年度執聲字第1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竊盜等罪,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等罪,經本院及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0月8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謝志揚
法官林碧玲法官林慶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明智中華民國97年10月8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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