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金訴字第4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金訴字第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違反證券交易法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金訴字第49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郭嘉甄民國00年0月00日生選任辯護人王世華律師
陳忠儀 律師 林三元 律師被告 何士棟 選任辯護人 陳漢笙 律師
張寧洲 律師 李漢中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82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案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案於民國111年3月8日辯論終結,並定111年4月12日宣判。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本院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4月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賴淑敏
法官王靜慧法官黃怡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4月8日
書記官謝沛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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