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42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4269號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昭陽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蘇乃瑄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債權人與蘇乃瑄訂立租用電信設備契約業經蘇乃瑄之法定代理人同意之釋明文件影本(內容須清晰)。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8年3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