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重訴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5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洪念華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許定國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36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洪念華自民國壹佰壹拾貳年陸月拾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按羈押被告,偵查中不得逾2月,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延長羈押期間,偵查中不得逾2月,以延長1次為限。審判中之延長羈押,每次不得逾2月,如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逾有期徒刑10年者,第一審、第二審以6次為限,第三審以1次為限,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前段、第5項、刑事妥速審判法第5條第2項亦分別明定。
二、被告洪念華因殺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經本院訊問後,被告否認犯行,依其供述、證人之證述及卷內資料,認其涉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之殺人罪,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之所定之羈押原因,且有羈押之必要,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乃裁定自民國111年7月13日執行羈押在案,並迭於111年10月13日、111年12月13日、112年2月13日、112年4月13日起延長羈押。
三、茲因被告前開延長羈押期限將屆,經本院於112年5月31日訊問被告後,被告否認殺人犯行,參酌本院調查證據之結果,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之殺人罪,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雖本案已辯論終結定期宣判,然宣判後並非即確定,仍有上訴之可能,設若非予羈押,則依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之基本人性,被告可期其將來判決之刑度非輕,被告為規避刑罰之執行而妨礙審判程序進行之可能性增加,有相當理由認其有逃亡之虞,而命其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確保審判程序之順利進行及將來可能刑罰之執行,國家刑罰權有難以實現之危險,而仍有繼續羈押之原因與必要,且經司法追訴之國家、社會公益與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兩相利益衡量後,對被告之羈押亦合乎比例原則。綜上,被告羈押原因依然存在,有繼續執行羈押必要,應自112年6月13日起延長羈押2月。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6月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何玉鳳
法官吳宗育法官李怡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鈺珣中華民國112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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