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重訴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5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洪念華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許定國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36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洪念華自民國壹佰壹拾貳年肆月拾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按羈押被告,偵查中不得逾2月,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延長羈押期間,偵查中不得逾2月,以延長1次為限。審判中每次不得逾2月,如所犯最重本刑為10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者,第一審、第二審以3次為限,第三審以1次為限,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前段、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審判中之延長羈押,如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逾有期徒刑十年者,第一審、第二審以六次為限,第三審以一次為限。刑事妥速審判法第5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被告洪念華因殺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經本院訊問後,被告否認犯行,依其供述、證人之證述及卷內資料,認其涉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之殺人罪,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之所定之羈押原因,且有羈押之必要,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乃裁定自民國111年7月13日執行羈押在案,並迭於111年10月13日、111年12月13日、112年2月13日起延長羈押。
三、茲因被告前開延長羈押期限將屆,經本院於112年4月6日訊問被告後,被告否認殺人犯行,然依證人之證述、扣案物品等卷證資料,認被告涉犯前開罪嫌依然重大,被告所涉犯殺人罪嫌,為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而重罪常伴有逃亡高度可能,基於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之基本人性,已有相當理由認為被告有逃亡之虞;此外被告自承有刪除訊息之行為,且所述細節與證人所述互有出入,有事實足認有湮滅證據、勾串證人之虞,羈押之原因猶仍存在,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公共利益及被告人身自由受限制之程度,認對被告維持羈押處分尚屬適當,合乎比例原則,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手段實難達成羈押之效果,仍有延長羈押之必要,應自112年4月13日起延長羈押被告2月。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4月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宏瑋
法官吳宗育法官李怡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鈺珣中華民國112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