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11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加重詐欺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127號上訴人即被告 廖正皓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2年3月17日110年度訴字第112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廖正皓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於本院。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廖正皓因加重詐欺等案件,就本院民國112年3月17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110年度訴字第1127)提起上訴,惟其上訴狀並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命其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6月6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張琇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2年6月7日
書記官吳冠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