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4294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429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42942號債權人呈聯金屬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峻嶺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聯昇揚股份有限公司、尼克森堆高機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權人呈聯金屬股份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為何人,並提出釋明;如有誤載,併請遞狀更正之。
㈡確認陳峻嶺是否亦為本件債權人;若是,併請具體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
㈢確認尼克森堆高機有限公司是否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併請具體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
㈣確認債務人聯昇揚股份有限公司、尼克森堆高機有限公司
之合法法定代理人為何人,並提出釋明;如有誤載,併請遞狀更正之。
㈤請提出聯昇揚股份有限公司、尼克森堆高機有限公司最新
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11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盧妙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1年11月6日
書記官李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