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撤緩字第112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撤緩字第1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撤緩字第11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捷明上列聲請人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02年度執聲字第12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捷明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陳捷明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9年10月26日以99年度訴字第65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緩刑4年,褫奪公權2年,於99年11月29日確定在案。受刑人竟於緩刑期間內即101年12月21日更犯放火燒燬其他物件罪,經本院以102年度訴字第2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受刑人上訴後,業於102年5月8日撤回上訴後確定(聲請書誤載為「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2年
3月22日以102年上訴字第1131號(101年偵字第24565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應予更正)。核受刑人所為,已合於刑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規定聲請撤銷等語。
二、按受緩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銷其宣告:一、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6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刑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於99年間,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經本院於99年10月26日以99年度訴字第65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
1年6月,緩刑4年,褫奪公權2年,於99年11月29日確定,其所受緩刑之宣告,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至103年11月28日期滿;然受刑人復於緩刑期內即101年12月21日上午10時35分許、10時42分許,故意犯放火燒燬他人所有之重型機車及回收物品罪,經本院於102年3月22日以102年度訴字第27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1年6月,被告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2年度上訴字第1131號審理中,嗣於102年5月8日被告就放火燒燬他人所有之回收物品罪部分撤回上訴後確定在案之事實,有本院上開刑事判決書、辦理刑事案件電話記錄查詢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是受刑人於緩刑期內因故意犯放火燒燬他人回收物品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6月有期徒刑宣告確定之事實,核與刑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相符。又聲請人於該案判決確定後6個月內,向本院聲請撤銷緩刑,從而,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刑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7月31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許婉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瑋芷中華民國102年8月1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