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239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23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392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96年度聲沒字第4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淨重零點壹貳公克,空包裝重零點貳柒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 曹峻維 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因被告經觀察勒戒完畢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六年度毒偵字第二六九七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惟扣案之海洛因一包(淨重○點一二公克,空包裝重○點二七公克)係違禁物品,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第四十條第二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海洛因業經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列為第一級毒品,依上開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應予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上揭扣案物經送鑑驗結果,確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有法務部調查局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十八日調科壹字第○九六二三○三五○三○號鑑定通知書(見九十六年度毒偵字第二六九七號偵查卷第四十七頁)一紙在卷足憑,是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29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胡堅勤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梁宜庭中華民國96年8月29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