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家訴字第6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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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家訴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家訴字第61號原告甲○○
樓法定代理人乙○○
樓訴訟代理人 胡峰賓 律師被告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8年4月9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弘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4月9日
書記官謝玲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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