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7年重家上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家上字第4號上訴人 林培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志龍 、 林毓璇 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0月14日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又請求分割遺產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之計算,應以原告在第一審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此種案件上訴時,其訴訟標的價額及上訴利益額,亦以此為準,不因被告或原告提起上訴而有所歧異(最高法院94年度台抗字第146號裁定參照)。而民法第1164條所定之遺產分割,既係以遺產為一體,整個的為分割,並非以遺產中各個財產之分割為對象,則於分割遺產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及上訴利益額,自應依全部遺產於起訴時之總價額,按原告所占應繼分比例定之。經查,本件上訴人(被告)與被上訴人(原告)間因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關於被繼承人 林進戴 遺產分割部分,提起上訴。被上訴人主張被繼承人林進戴遺產價值如附表所示20筆積極財產合計為新台幣(下同)4219萬3812元,及消極財產(債務)1466萬元,依此計算林進戴遺產之價額應為2753萬3812元,原告即被上訴人林志龍、林毓璇之應繼份共2/3,故林培棟之上訴利益為1835萬5875元(27,533,812×2/3=18,355,874.666,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三審裁判費26萬352元,而未據上訴人繳納。
又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亦未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之情形。茲依同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及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為補繳或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1月4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官蘇姿月
法官郭宜芳法官謝雨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4日
書記官黃旭淑附表:
┌──┬────────┬──────┬─────┬────────────┬─────┐│編號│財產名稱│財產數量│ 權利範 圍│標的價額│備註(上訴││││││(元以下四捨五入)│是否爭執)│├──┼────────┼──────┼─────┼────────────┼─────┤│1│屏東縣屏東市龍華│26.74㎡│全│401,100│是│││段697地號土地│││計算式:│││├────────┤││15000×26.74=││││林志龍、林毓璇│││401,100││││105.3.2,兩人分│││(原審卷一P129)││││別擁有土地各1/2│││││││之應有部分│││││├──┼────────┼──────┼─────┼────────────┼─────┤│2│屏東縣屏東市龍華│93.12㎡│全│1,396,800│是│││段699地號土地│││計算式:│││├────────┤││15000×93.12=││││林志龍、林毓璇│││1,396,800││││105.3.2,遺囑繼│││(原審卷一P133)││││承,兩人分別擁有│││││││土地各1/2之應│││││││有部分│││││├──┼────────┼──────┼─────┼────────────┼─────┤│3│屏東縣屏東市龍華│162.17㎡│全│2,432,550│是│││段700地號土地│││計算式:│││├────────┤││15000×162.17=││││林志龍、林毓璇│││2,432,550││││105.3.2,遺囑繼│││(原審卷一P137)││││承,兩人分別擁有│││││││土地各1/2之應│││││││有部分│││││├──┼────────┼──────┼─────┼────────────┼─────┤│4│屏東縣屏東市龍華│142.36㎡│全│2,135,400│是│││段701地號土地│││計算式:│││├────────┤││15000×142.36=││││林培棟、林志龍、│││2,135,400││││林毓璇105.3.2,│││(原審卷一P141)││││繼承,三人就土地│││││││之全部維持 公同共 │││││││有│││││├──┼────────┼──────┼─────┼────────────┼─────┤│5│屏東縣屏東市龍華│120.39㎡│全│1,805,850│是│││段702地號土地│││計算式:│││├────────┤││15000×120.39=││││林培棟、林志龍、│││1,805,850││││林毓璇105.9.8,│││(原審卷一P145)││││繼承,三人就土地│││││││之全部維持公同共│││││││有│││││├──┼────────┼──────┼─────┼────────────┼─────┤│6│屏東縣屏東市龍華│135.32㎡│全│2,029,800│是│││段705地號土地│││計算式:│││├────────┤││15000×135.32=││││林培棟、林志龍、│││2,029,800││││林毓璇105.9.8,│││(原審卷一P149)││││繼承,三人就土地│││││││之全部維持公同共│││││││有│││││├──┼────────┼──────┼─────┼────────────┼─────┤│7│屏東縣屏東市龍華│1281.23㎡│2/3│5,979,073│是│││段1430地號土地│││計算式:│││├────────┤││7000×1281.23×2÷││││林培棟105.3.2,│││3=5,979,073.3││││遺囑繼承,權利範│││(原審卷一P153)││││圍2/3│││││││林培棟、林志龍、│││││││林毓璇105.3.2,│││││││繼承,三人就應有│││││││部分1/3維持公│││││││同共有│││││├──┼────────┼──────┼─────┼────────────┼─────┤│8│屏東縣屏東市龍華│1120.95㎡│全│7,846,650│是│││段1431地號土地│││計算式:│││├────────┤││7000×1120.95=││││林培棟105.3.2,│││7,846,650││││遺囑繼承,範圍:│││(原審卷一P159)││││全│││││├──┼────────┼──────┼─────┼────────────┼─────┤│9│屏東縣屏東市龍華│541.17㎡│229/542│1,586,567│是│││段1499地號土地│││計算式:│││├────────┤││7000×541.17×229÷││││林培棟105.3.2,│││542=1,586,566.7││││遺囑繼承,範圍:│││(原審卷一P163)││││229/542│││││├──┼────────┼──────┼─────┼────────────┼─────┤│10│屏東縣屏東市龍華│42.19㎡│全│455,652│是│││段811地號土地│││計算式:│││├────────┤││10800×42.19=455,652││││林培棟104.1.28│││(原審卷一P167)││││,贈與,範圍:全│││││├──┼────────┼──────┼─────┼────────────┼─────┤│11│屏東縣屏東市龍華│2715.60㎡│全│8,146,800│是│││段1198地號土地│││計算式:│││├────────┤││3000×2715.6=││││林培棟104.1.28│││8,146,800││││,贈與,範圍:全│││(原審卷一P119)││├──┼────────┼──────┼─────┼────────────┼─────┤│12│屏東縣屏東市龍華│5.10㎡│全│35,700│是│││段1503地號土地│││計算式:│││├────────┤││7000×5.1=35,700││││林培棟104.1.28│││(原審卷一P169)││││,贈與,範圍:全│││││├──┼────────┼──────┼─────┼────────────┼─────┤│13│屏東縣屏東市龍華│20.35㎡│全│142,450│是│││段1504地號土地│││計算式:│││├────────┤││7000×20.35=142,450││││林培棟104.1.28│││(原審卷一P171)││││,贈與,範圍:全│││││├──┼────────┼──────┼─────┼────────────┼─────┤│14│屏東縣屏東市龍華│137.27㎡│全│2,059,050│是│││段707地號土地│││計算式:│││├────────┤││15000×137.27=││││林培棟80.7.29,│││2,059,050││││買賣,範圍:全│││(原審卷一P117)││├──┼────────┼──────┼─────┼────────────┼─────┤│15│屏東縣屏東市龍華│292.90㎡│全│3,163,320│是│││段760地號土地│││計算式:│││├────────┤││10800×292.9=││││林培棟81.7.3,│││3,163,320││││買賣,範圍:全│││(原審卷一P113)││├──┼────────┼──────┼─────┼────────────┼─────┤│16│屏東縣私立培華幼│││268,020元│是│││兒園租金收入│││││├──┼────────┼──────┼─────┼────────────┼─────┤│17│屏東縣萬丹鄉竹林│未經保存登記│1/2│3,850│原判決認定│││路90巷40號房屋│││(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林進戴之遺│├──┼────────┼──────┼─────┼────────────┤產││18│龍華加油站有限公│315萬股││2,040,885││││司│││(遺產稅免稅證明書)││├──┼────────┼──────┼─────┼────────────┤││19│新光金融控股股份│691股││6,260││││有限公司│││(遺產稅免稅證明書)││├──┼────────┼──────┼─────┼────────────┼─────┤│20│永吉公司股權交易│││258,035元│二審新增│││結算│││││└────────────────────────┴────────────┴─────┘▲消極財產:林進戴積欠林毓璇債務1466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