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繼字第5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繼字第583號聲明人甲○○
乙○○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明人之遺產繼承拋棄書。
二、完整繼承系統表(含第一至第四順位之繼承人,其中第一順位繼承人含子輩及孫輩以下,第四順位含內、外祖父母,以上繼承人無論生存與否,均應載明,且第一至第四順位之繼承人應列於同一繼承系統表中)。
三、以書面通知第三順位繼承人 李林淑濟 、 鄭林應雪 之證明(即存證信函之回執)。
中華民國96年3月15日
家事法庭法官簡賢坤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3月15日
書記官林錦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