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308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聲字第30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308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家鴻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執聲字第12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家鴻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家鴻因傷害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檢察官聲請書誤載為第51條第5款,應予更正)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應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同法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受刑人於裁判確定前所犯如附表所示之數罪均係於民國102年1月25日之前犯之,而刑法第50條業於102年1月23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25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項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數罪,均屬於得易科罰金之罪,前開新法之修正,對於受刑人尚無何有利或不利之影響,非屬法律變更,自應依一般法律適用之原則,直接適用修正後之規定。
三、經查,受刑人因傷害等數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9月1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葉麗霞
法官陳志洋法官劉興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詩涵中華民國103年9月11日附表:
┌────┬───────────┬───────────┬───────────┐│編號│一│二│三│├────┼───────────┼───────────┼───────────┤│罪名│傷害│侵入住宅│強制││││││├────┼───────────┼───────────┼───────────┤│宣告刑│拘役15日│拘役40日│拘役59日││││││├────┼───────────┼───────────┼───────────┤│犯罪日期│100年2月14日15時許│100年12月19日3時30分許│100年12月19日3時30分許││││││├────┼───────────┼───────────┼───────────┤│偵查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100年度偵字第19732號│101年度偵字第12367號│101年度偵續字第644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後├──┼───────────┼───────────┼───────────┤│事│案號│100年度易字第1203號│101年度簡字第7156號│103年度上易字第13號││實││││││審├──┼───────────┼───────────┼───────────┤││判決│100年12月29日│101年11月19日│103年5月6日│││日期││││├─┼──┼───────────┼───────────┼───────────┤│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定├──┼───────────┼───────────┼───────────┤│判│案號│100年度易字第1203號│101年度簡字第7156號│103年度上易字第13號││決││││││├──┼───────────┼───────────┼───────────┤││確定│101年1月30日│101年12月24日│103年5月6日│││日期││││├─┴──┼───────────┼───────────┼───────────┤│是否得│是│是│是││易科罰金││││├────┼───────────┼───────────┼───────────┤│備註│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執字第3341號│102年度執字第712號│103年度執字第1303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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