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司催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催字第44號聲請人 蕭旦明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之10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全國版)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四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中華民國100年5月9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筱妮┌───────────────────────────────────────────────────┐│股票附表:100年度司催字第44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1│幸福水泥股份有限公司│83NX-0000000-0│股票│1│柒佰伍拾││├─┼───────────────┼─────────────┼──────┼───┼────┼───┤│2│幸福水泥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00-0│股票│1│叁拾柒││├─┼───────────────┼─────────────┼──────┼───┼────┼───┤│3│幸福水泥股份有限公司│85NX-0000000-0│股票│1│叁拾玖││└─┴───────────────┴─────────────┴──────┴───┴────┴───┘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5月9日
書記官康清煌附記:
一、請於10日內將本公示催告全文刊登新聞紙(全國版)一日(附記部份不必刊登),如未於本裁定所示期間內登載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聲請。並請先校對無誤後,速將該新聞紙全版一份送法院(請勿剪開)。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二、刊登新聞紙滿四個月之翌日起算3個月內,另行持本公示催告及保存之新聞紙全國版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