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拍字第3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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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3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民事裁定聲請人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南投縣分局法定代理人乙○○非訟代理人丙○○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甲○○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本件抵押物之土地登記簿謄本中他項權利有關存續期間、
清償日期、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等項,與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所載,均不相符,請辦理更正登記。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2月25日
埔里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朱敏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97年2月25日
書記官高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