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242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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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24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2425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沒收(95年度執聲字第13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電子遊戲機「金蘋果連線」壹台及機內新台幣捌拾元,均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一案,業經以93年度速偵字第2217號為緩起訴處分,扣案之電子遊戲機「金蘋果連線」1台及機內新台幣80元,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及因犯罪所得之物(聲請意旨誤為違禁物),爰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職權為不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又按供犯罪所用之物及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犯人者為限,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請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259條之1,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6月3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林俊寬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以上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5年6月30日
書記官蔡淑貞